(2016)陕052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喜强与雷萍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强,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4执7号申请执行人王喜强,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农民。被执行人雷萍(又名雷晓娜),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新池镇,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喜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初字第01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萍偿还现金3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及本案执行费396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雷萍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银行也未发现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王喜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雷萍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本案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喜强向本院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执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雷萍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王喜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