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2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倪晓艳与托里坤·马马义、玛尔江·苏来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晓艳,托里坤·马马义,玛尔江·苏来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80号申请执行人倪晓艳,女,汉族,1968年11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托里坤·马马义,男,哈萨克族,1978年6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玛尔江·苏来曼,女,哈萨克族,1981年11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倪晓艳与被执行人托里坤·马马义、玛尔江·苏来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倪晓艳的要求,被执行人托里坤·马马义、玛尔江·苏来曼应给付申请人案件款70406元,诉讼费821.25元,合计71227.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968.41元。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托里坤·马马义、玛尔江·苏来曼法进行了“四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倪晓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3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丹 乃审判员 木 汉 · 阿 合 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萨玛丽 · 萨依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