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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蓝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325号原告蓝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