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柳云花与江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云花,江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民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柳云花,女,1977年5月15日生,彝族,大专文化,系江城县农科局职工,现住江城县。被执行人江琳,女,1972年10月30日生,彝族,大学文化,系江城县勐烈镇政府职工,现下落不明。关于柳云花诉江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江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江琳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柳云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6日电话通知被执行人江琳来院领取执行通知书,之后被执行人江琳下落不明。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江琳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柳云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执字第1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光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