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民辖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魏树峰,东营市兴东劳务有限公司,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号。法定代表人:刘福庆,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树峰,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东三村**号。原审被告:东营市兴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西首辛店商贸城。法定代表人:盖光辉,总经理。原审被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城东四路**号。负责人:孙军田,局长。上诉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3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约定由天津仲裁委管辖,本案属于工程欠款,系合同约定的管辖内容,应由天津仲裁委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天津仲裁委或天津市或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不是与上诉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该协议约定对被上诉人无约束力。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淑媛审判员 杨敬栓审判员 侯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