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雅安鼎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雅安鼎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东方希望中心12层1-4号。法定代表人李炜。被执行人雅安鼎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志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52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雅安鼎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雅安工业园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闵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