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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江涛与重庆欧鹏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涛,重庆欧鹏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1471号原告江涛,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平,女,汉族,江涛之妻。被告重庆欧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5-3,组织机构代码20285704-5。法定代表人杜积西,董事长。被告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45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3665U。法定代表人张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涛诉被告重庆欧鹏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江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江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谭小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