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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瑞云与聂俊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云,聂俊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5民初464号原告朱瑞云,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曲周县安寨镇西三塔村人,住。被告聂俊才,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侯村镇侯村村人,住。原告朱瑞云与被告聂俊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瑞云、被告聂俊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瑞云诉称,2014年2月份,被告联系我让我跟他去拉萨地区干活,到那后被告口头承诺一天工资300元。因为自然条件恶劣原因,5月6日被告带领工人撤离工地,回到拉萨市。5月17日被告给我打了个欠条,欠我工资款18393元,并保证2014年6月6日钱还清。后我已找不到被告,工资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18393元;并让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下列证据:“聂俊才”署名的欠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8393元。被告聂俊才辩称,原告在打工期间,我没有挣到钱,而是赔钱了。该笔欠款有争议,我不应给原告那么多钱,原告干活的工程质量出现了问题,导致甲方扣我44000元,工程是工人干的,应从原告的工资款中扣除4400元,从拉萨回来后我已给付原告4500元。原告在讨薪期间闹事,把我23万元的欠子弄丢了,甲方承诺给我的10万元补偿钱也不给了。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提交下列证据:一、工程结算单一份,用于证明甲方扣被告44000元的事实,工人干的活应该由工人负担。二、信访调解书协议书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等人闹过事。本院依法组织原被告进行了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是被告本人书写。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的质证意见是:有异议,其中有部分工程不是我们做的,我们只是搅拌混凝土,当时被告打欠条的时候没有说这件事,所以我不予认可。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二的质证意见是: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是被告带领着我们一起到法律部门要工程款的,我没有闹事。经质证、认证及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确认下列事实:2014年2月21日原告跟随被告到被告承包的西藏隆子县一矿井工地施工。因故于2014年5月6日被告带领原告等工人撤离回到拉萨,因被告未能给付原告工资,2014年5月17日被告亲笔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聂俊才现欠朱瑞云20**年2月21日到2014年5月6日工资共计壹万捌仟叁百玖拾叁元(18393元),本人保证2014年6月6日还清,聂俊才,2014年5月17日。后被告分两次给付原告工资款4500元,下剩工资款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双方致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信访调解书协议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聂俊才带领原告为其承揽的工程施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履行施工义务后,被告应依约定支付报酬。被告共欠原告劳务报酬18393元,原告提供有欠条一份,被告对此欠条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主张已给付原告4500元,原告对此事认可,故应从被告欠款中扣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所欠劳动报酬13893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扣罚其44000元,应有原告负担4400元,被告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聂俊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朱瑞云劳务报酬13893元;二、驳回原告朱瑞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聂俊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学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