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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3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关志伟与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志伟,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马良,楚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3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关志伟。被执行人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永霞,该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原衡水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齐生,该经理。被执行人马良。被执行人楚金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1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在2014年8月8日前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156537.32元(判决确定的自2012年12月31日至2014年7月2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38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本院查封的马良名下位于景县景州镇市场路西侧土地证号为景国用(2012)第A0**号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号:景房权证景州字第号)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785000元;经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衡水市信达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产、土地公开拍卖,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289662.50元抵偿部分款项,接受马良名下位于景县景州镇市场路西侧土地证号为景国用(2012)第A0**号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号:景房权证景州字第号)。2015年11月3日,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下暂终结了(2014)衡桃执字第3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上述土地、房产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马良名下位于景县景州镇市场路西侧土地证号为景国用(2012)第A0**号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号:景房权证景州字第号)作价1289662.50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1289662.50元。上述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关志伟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关志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月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