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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68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书军,封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某,男,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