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68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书军,封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某,男,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