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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唐洪秋与李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洪秋,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75号申请执行人唐洪秋。被执行人李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洪秋与被执行人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城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全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