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唐洪秋与李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洪秋,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75号申请执行人唐洪秋。被执行人李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洪秋与被执行人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城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全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