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宋杨与薛文、黄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杨,薛文,黄骏,王潇,梁孝晨,李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426号原告:宋杨,男,198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薛文,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黄骏,男,199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王潇,男,1989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梁孝晨,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李冲,男,199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杨诉被告薛文、黄骏、王潇、梁孝晨、李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宋杨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薛文、黄骏、王潇、梁孝晨、李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宋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杨撤回对薛文、黄骏、王潇、梁孝晨、李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6元(已减半收取),由宋杨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阎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