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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宋杨与薛文、黄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杨,薛文,黄骏,王潇,梁孝晨,李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426号原告:宋杨,男,198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薛文,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黄骏,男,199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王潇,男,1989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梁孝晨,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李冲,男,199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杨诉被告薛文、黄骏、王潇、梁孝晨、李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宋杨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薛文、黄骏、王潇、梁孝晨、李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宋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杨撤回对薛文、黄骏、王潇、梁孝晨、李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6元(已减半收取),由宋杨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阎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