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潘利琴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利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684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利琴,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2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贝贝,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利琴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贝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2月17日期间,被告人潘利琴在本市松门镇外星人网咖楼下路口、松门镇文化东路15弄附近以及松门镇朝阳村附近等地向林某多次贩卖冰毒,总重15克左右,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左右。其中:1、2016年2月8日20时许,经电话联系,被告人潘利琴在本市松门镇文化东路15弄弄口将一包冰毒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2、2016年2月14日16时许,经电话联系,被告人潘利琴在本市松门镇外星人网咖楼下路口将一包冰毒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3、2016年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潘利琴在本市松门镇朝阳村村牌处将一包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2016年2月18日,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松门镇外星人网咖内抓获被告人潘利琴,当场查获其身上携带的准备用于贩卖的6小包毒品。经鉴定,该6小包毒品净重5.3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潘利琴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利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通话详单,扣押笔录,毒品上交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利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达到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潘利琴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部分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利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应荣辉人民陪审员 颜丹丹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佳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