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励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某,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2079号原告:励某。被告: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励某与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6日,原告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励某负担。审 判 员 应微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童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