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叶尔波拉提•代马江与宣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尔波拉提·代马江,宣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25号申请人:叶尔波拉提·代马江,男,1984年2月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新源县。被执行人:宣国华,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尔波拉提·代马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源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0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源审 判 员 阿黑哈提代理审判员 张 强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 安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