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好与郑州市天河置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好,郑州市天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李好,女,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永超,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州市天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申请执行人李好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郑劳人仲案字(2015)1099号仲裁裁决书。经审查,郑劳人仲案字(2015)1099号仲裁裁决书在申请执行人李好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并未生效。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条件。因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李好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霄 鹏审判员 郭 瑞 敏审判员 韩 建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