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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6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陈亮与叶青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叶青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6民初199号原告陈亮,男,陕西省柞水县人.被告叶青林,男,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与被告叶青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亮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亮承担。审判员  姚胜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