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6)第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艺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C×××××的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市鼓楼区三环北路孟家沟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21.0mg/100ml血。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复印件、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抽血现场及案发现场照片;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卡口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经过其居住社区调查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险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