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纪淑英与汪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淑英,汪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49号申请人纪淑英,现住扶余市。被申请人汪得国,48岁,现住扶余市。申请人纪淑英诉被申请人汪得国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申请人纪淑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汪得国驾驶的×××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汪得国驾驶的×××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胡远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