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壮,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字第00785号申请执行人赵壮,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宏伟,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七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84903091-1。法定代表人:杨齐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壮与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300元(含诉讼费1798元、执行费17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