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4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梁哲与济宁金泰担保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哲,济宁金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4325号原告梁哲。被告济宁金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正,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梁哲与被告济宁金泰担保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济宁金泰担保有限公司送达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被告济宁金泰担保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济宁金泰担保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故原告的起诉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