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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合肥新建中空玻璃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新建中空玻璃制品厂,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字第0062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新建中空玻璃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草坎组,组织机构代码L2306683-0。经营者王德前。委托代理人:沈华俊,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桂王路与团结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79811117-1。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合肥新建中空玻璃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本院(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360元(含诉讼费2630元、执行费215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