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泉州兴源典当有限公司与何邵阳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兴源典当有限公司,何邵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2042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兴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泉州台商投资区杏秀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张坚,总经理。被执行人何邵阳,男,1976年8月6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泉州兴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邵阳典当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另案处理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泽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