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姚建华财产刑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6)湘10执97号姚建华:被告人姚建华犯绑架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汝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姚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建华缴纳罚金一万元,现被执行人姚建华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2010)汝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姚建华附加刑罚金一万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长:李虹审判员 : 王 洪审判员 :雷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媛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