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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执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义祥与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祥,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2560号申请人王义祥,个体户。被执行人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申请人王义祥与被执行人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义祥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685333.34元,并自2015年9月16日按月利息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王义祥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9000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人民币14000元,由被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义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将安徽萧县分公司的12套房屋以每平方3200元的价格交由法院进行司法拍卖,目前正在处置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将安徽萧县分公司的12套房屋以每平方3200元的价格交由法院进行司法拍卖,目前正在处置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 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