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字第0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新然工贸有限公司与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新然工贸有限公司,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00224-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新然工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石塘路。法定代表人:余亚伦,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纬二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杨仁其,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皖01**执字第00224-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新然工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石塘路。法定代表人:余亚伦,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纬二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杨仁其,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沈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崔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1**执字第00224-2号局: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二、查封期间为三年。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注:此联交协助执行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6〕皖01**执字第00224-2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6〕皖01**执字第0022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被执行人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二、查封期间为三年。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