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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肖文慧与段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监2号原审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文慧。法定代理人肖多军(肖文慧之父)。原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良平。原审再审申请人肖文慧因与原审被申请人段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郴民申字第6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院 长 罗水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颖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