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美凤与杨再申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美凤,杨再申,杨美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2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美凤,女,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许建斌,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再申,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美林,女,汉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XXX弄XXX号。再审申请人杨美凤因与被申请人杨再申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美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美凤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杨美凤和杨美林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为5%和95%按份共有的行为无效是错误的。杨美林、杨美凤没有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杨美林接受杨美凤产权份额是善意取得;一审开庭传票上的法官为王建平,但开庭审理的法官却是徐俊,一审剥夺了其辩论权,故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认为,原审根据杨美林与杨美凤系姐妹关系,两人所称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万元的借款发生在杨再申与杨美凤夫妻感情不和期间,杨美凤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借款已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以及按照产权变更时的系争房屋市场价格看,45%的产权份额的价格明显高于100万元的事实,认定杨美凤和杨美林确有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杨美林受让该产权份额不适用善意取得,据此确认杨美凤和杨美林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为5%和95%按份共有的行为无效,杨再申和杨美凤共同享有系争房屋50%的产权份额并无不当。对于杨美凤主张的程序问题,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已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双方本案审判人员及对审判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且给予双方辩论的权利,故杨美凤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予采信。据此,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杨美凤的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杨美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美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代理审判员 周 萍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