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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宏光与湖北天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光,湖北天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38号申请执行人刘宏光,,农民。被执行人湖北天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法定代表人周伟,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3042.40元。经查,被执行人已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万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