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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7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夏文祥与李彰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文祥,李彰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7221号申请执行人夏文祥,男,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执行人李彰东,男,195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7347号原告夏文祥诉被告李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彰东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李彰东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73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健审 判 员  杨现正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诸劭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