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韩天山诉韩学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天山,韩学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475号原告韩天山。委托代理人范宏生,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学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天山诉被告韩学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天山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天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天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子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