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刑更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国英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44号罪犯马国英,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回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制造毒品罪,裁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4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1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3次、表扬7次,获积分427分,2013、2014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国英减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30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马斌代理审判员徐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丽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