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某与韩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韩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517号原告胡某。被告韩某。被告李某。原告胡某与被告韩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关立新独任审判,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被告韩某参与村里道路路基施工,夫妻两人一借一担保,借款35000元,口头承诺利率月息3分,有两被告亲自写下的借款单、签字、按印的借条为证。我多次催要,两被告一允再允,先声称外面工程款未到,再声称妻子要生孩子等等,至今本息未付分文。原告万般无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10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韩某、李某均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被告韩某向原告胡某借款3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有韩某借到胡某现金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借款用于合法事业资金周转2014年9月24日借4个月,还2015年1月24号,到期不还,自愿付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韩某永久担保人李某”。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两被告均未偿还。遂产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所举的被告韩某、李某书写并签名借条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韩某向原告借款35000元,有被告韩某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对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利息及违约金10000元,根据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为被告韩某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合法部分。被告韩某、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结果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胡某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自2015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韩某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关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平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附标的款汇款注意事项:1、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和当事人姓名;收款人必须使用列明的名称,前面不能添加“江苏省”字样,否则会导致汇款不成功。汇款请使用如下帐号:户名:东海县人民法院帐号:47×××72开户行:中国银行东海县城中支行第3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