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325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芳琴与闫广兴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琴,闫广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305号原告:张芳琴,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28日,小学文化,奇台县人,个体。委托代理人:万树祥,奇台县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闫广兴,男,汉族,生于1950年7月11日,小学文化,安徽省人,个体。委托代理人:付建英,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芳琴与被告闫广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琴于2016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琴撤回对被告闫广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芳琴自行负担。审判员 陆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铠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