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董丽君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董丽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4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路旗开新居***********号。法定代表人:刘淑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仝国锋,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丽君,女,汉族,1966年8月31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藏平忠,男,汉族,1962年1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系董丽君丈夫。再审申请人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董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顶泰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未向顶泰公司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在明知顶泰公司没有授权他人代领开庭通知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开庭并判决,程序严重违法。2、一审法院依据董丽君出具的三份证据复印件认定案件事实,显然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3、二审法院重实体轻程序,未对顶泰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董丽君提交意见称: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不存在争议,一审开庭时向法庭出示了合同原件。顶泰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2015年5月12日,顶泰公司司机孙卢阳领取了(2015)洛开民初字第465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和民事裁定书,故顶泰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参加庭审,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庭审笔录明确记载本案开庭时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且二审庭审中董丽君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的原件,顶泰公司对董丽君提交的证据原件并无异议,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故顶泰公司称本案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顶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刘新安审判员 庄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