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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与合肥昊达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张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合肥昊达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张武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60号原告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6831867L(1-1)。法定代表人周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永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昊达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众兴乡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22000010902。法定代表人张武勇,执行董事。被告张武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昊达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张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35元,减半收取51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继俊代理 审 判员 贺心培人民 陪 审员 杨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任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