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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关振建审 判 员  孙宏伟人民陪审员  吴学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