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关振建审 判 员 孙宏伟人民陪审员 吴学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