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天平与王尚东绿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天平,王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郭天平,男,汉族,住山东省。被申请人:王尚东,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天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尚东绿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过付后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齐商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