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91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新博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朱远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新博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远平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91民初1743号原告无锡市新博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65855772L,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工业集中区五期B17号地块。法定代表人薛溪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远平。委托代理人余云丹,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市新博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博公司)与被告朱远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吉珥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溪铭、被告朱远平的委托代理人余云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博公司诉称:朱远平工伤伤情轻微。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后双方协商未果,朱远平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裁决需支付朱远平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000元错误,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新博公司无需支付朱远平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000元。被告朱远平辩称:其因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应当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000元,认可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朱远平受伤时新博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朱远平系新博公司员工。2015年8月13日,朱远平在工作中手指受伤。2015年10月20日,该起事故被认定系工伤事故。2015年12月15日,朱远平的伤势被评定为致残程度十级。因双方对于工伤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朱远平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做出裁决新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至社保经办机构为朱远平核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和检查费(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报为准),待社保核报到账十日内支付给朱远平;新博公司支付朱远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对朱远平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因对仲裁裁决不服,新博公司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锡新劳仲决字【2016】第166号仲裁裁决书、门诊病历、疾病证明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结果的第一项、第三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朱远平因工伤构成致残程度十级,除仲裁裁决第一项所支付的相关待遇外,有权要求新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15000元。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参照《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新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至社保经办机构为朱远平核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和检查费(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报为准),待社保核报到账十日内支付给朱远平。二、新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远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新博公司预交),由新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邱吉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 玫本案援引法律条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