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2民初119号原告席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1日。被告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席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成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红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