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凡荣 与被执行人李洪贵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4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女,1973年10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1年8月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义县。本院在执行孟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无存款可供执行,所争议的房屋已经拆迁,无实物可以执行。另查被执行人是盲人,属于残疾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