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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行审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武义县环境保护局与浙江四维工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环境保护局,浙江四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23行审134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北岭新区。法定代表人叶杰成,局长。被执行人浙江四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法定代表人胡伟武。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环罚(2015)6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环境保护局认定被执行人浙江四维工贸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且采取规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76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全部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四维工贸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且采取规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环境保护局作出武环罚(2015)6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环罚(2015)6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一兰审 判 员  周旭弘代理审判员  陈晓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