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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吕思霏与李麦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李麦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吕某某,女,2岁,住嵩县。法定代理人:吕海强,男,32岁,住嵩县。被告:李麦焕,男,36岁,住嵩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负责人:赵松淼,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麦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麦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对被告李麦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吕某某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松峰审 判 员  刘 磊人民陪审员  付晓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司会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