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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罗湘英与李福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湘英,李福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327号原告罗湘英。被告李福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湘英与被告李福金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湘英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湘英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湘英负担。审判员 欧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