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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刑更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罗卫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卫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1300号罪犯罗卫,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布依族,本科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原系贵州省都匀市农村工作局副局长,原住贵州省都匀市云鼎居3组团8单元502室,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2012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建议本院对罪犯罗卫予以假释。本院将该犯的立案信息于2016年3月24日公示于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并于同日公示于本院外网。检察机关对该犯假释无异议。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卫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7日被逮捕。现已实际服刑四年零二十四日,余刑一年十一个月零六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都匀市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2)都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罗卫的供述及其管教干警、同监罪犯的证词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零二十四日,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艳审 判 员  马亚东代理审判员  赵 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