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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姚文才申请执行欧阳菊、游克勇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文才,欧阳菊,游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姚文才,男,汉族。被执行人欧阳菊,女,汉族。被执行人游克勇,男,汉族。姚文才与欧阳菊、游克勇民间借贷一案,绵竹市人民法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案外人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款。由于该款暂未审计结束,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有其他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定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