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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滦南县佳牧兽药服务中心与杜金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佳牧兽药服务中心,杜金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208号原告:滦南县佳牧兽药服务中心,地址:滦南县倴城镇和谐路东侧。经营者:贾海燕,个体户。被告:杜金胜,农民。原告滦南县佳牧兽药服务中心与被告杜金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滦南县佳牧兽药服务中心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杜金胜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滦南县佳牧兽药服务中心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滦南县佳牧兽药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杜金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崔颂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志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