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安徽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俊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俊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韩学文,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范俊超。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俊超银行存款5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传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