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立永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800号原告:高立永,农民。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法定代表人:张亚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东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永与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立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高立永负担。审 判 长 XX华审 判 员 贾 浩人民陪审员 张连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舒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