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20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虞市五洲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董清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虞市五洲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董清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037-1号申请执行人上虞市五洲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龙山路41号。身份代码:68912356-0。法定代表人:陈樟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清才,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身份代码:330622196102010037。申请执行人上虞市五洲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董清才在(2016)浙0604执203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清才银行存款人民币71331.04元(含执行费955.04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郦建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